评价标准
一、对已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每年进行一次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管理的依据。
二、评价程序:
(一)材料上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指导小组办公室。评价材料包括:《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和《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见附件四)。
(二)初审。指导小组办公室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材料数据欠缺或存在疑问的,通知企业限期补报或提交说明。
(三)核查。指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中介评价机构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四)评价。指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中介评价机构对经核查后的数据进行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
三、指导小组办公室将评价情况报指导小组审核确认。评价结果由市经信委公开发布。
四、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的;
2、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
认定条件
一、条本市建立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制度,对经过认定的技术创新能力强、创新业绩成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给予相应的支持,鼓励和引导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企业对照认定条件和要求,自愿申报。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4 月30日。
三、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企业为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且连续纳税两年以上,所处行业为北京市重点发展行业,具有较完善的研发、试验条件,高水平的技术人才队伍,较高的研发经费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企业主营业务销售收入总额、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指标按不同行业类别(分为三类: 一、制造业;二、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三、建筑业。)应不低于相应最低要求标准(详见下表)。
(二)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未发生产品质量事故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不良行为。
(三)技术中心必须在企业组织结构中独立设置,由企业高层领导任技术中心主任,管理制度、人才激励机制健全,目标规划明确,建立并正常运行两年以上。
(四)技术中心应建立技术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负责研究开发方向、重点课题和经费预算等重大问题的决策;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方向、重大技术问题及项目进展情况开展咨询和评估。
(五)技术中心应将技术开发与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标准有机结合,制定知识产权战略,积极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制定。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
四、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申请:企业向指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申请材料,包括:《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
(二)评审:指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指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中介机构,按照《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进行定量评审,形成评审意见;评审意见作出后,指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审意见组织专家择优进行定性评审。
(三)认定:指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审结果拟定并上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名单;指导小组审查确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名单。
五、已获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受理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若控股子公司从事业务与母公司不同,可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六、市经信委自每年受理申请截止日起90个工作日内公开发布当年度认定结果。